4月4日起到4月10日,國家工商總局、公安部、質檢總局制定《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“偽基站”設備的規定》,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將禁止所有個人、企業及組織生產、銷售、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“偽基站”設備。
  據國家工商總局介紹,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竊聽竊照設備從事違法行為呈泛濫之勢,甚至已經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利益鏈,這直接導致敲詐勒索和故意殺人案頻出。如此境況下,行政機關採取一定的措施,對這進行約束與監督,自在情理之中。眼下,三部門制定的新規——擬全面禁止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組織生產、銷售、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“偽基站”設備。這應是一種積極的應對,比不作為肯定要好。
  眾所皆知,如果偷拍設備繼續橫行,且依然肆無忌憚,那每個人皆是潛在的受害者。因為每個人都有一些不足為外人道的隱私或秘密,一旦被偷拍設備採集曝光,不僅會影響自己的事業,更可能給自己的家庭帶來危害。近日某男星被曝光有婚外情便是最為生動的案例。不過,“禁止不如規範”的常識,在任何時刻都是適用的。於偷拍設備而言,簡單地採取“一刀切”的措施,也肯定不是最優選擇。
  一方面,根據草案意見,一旦發現使用竊聽竊照設備類行為,不構成犯罪的,責令停止,處最高3萬元罰款。很多人認為,這可約束“狗仔”,但這隻是公眾一廂情願式的幻想。作為“狗仔”,其偷拍明星,只要不是香艷之照,基本上不會構成犯罪,但收益肯定遠遠高於3萬元,在這樣的現實下,最大的可能是“狗仔”們花錢“買”合法,然後便可光明正大地使用竊聽竊照設備了。
  另一方面,這卻可能絆住群眾監督的手腳。一些個體,不管是出於什麼目的,用竊聽竊照設備對公權力進行監督,也應是受保護的公民權利。但如今,因為監督成本提高,一些人或將望而生畏,這可能戕害公眾監督權的熱情。其實,除卻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和對他人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外,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組織使用竊聽竊照設備,理應給予一定的寬容。畢竟,竊聽竊照設備沒有原罪,只是一些人用這作為違法之事,這意味著,真要約束違法行為,提高違法成本如加大追責與處罰力度,也是可供選擇的一條路徑。
  擬全面禁止微型針孔偷拍設備看似合理,實則過於生硬,採取“一刀切”的做法,也缺乏必要的人性化。好在如今還在征求意見階段,事情還有轉機的可能。不過,即便禁止微型針孔偷拍設備已經成為無法逆轉的趨勢,也應給監督公權留一條後門。須知,在強勢的公權力面前,公眾是弱勢群體,如若連一些技術上的優勢也被禁止了,那就是對公眾知情權與監督權的一種間接侵害。
  龍敏飛(重慶編輯)  (原標題:禁偷拍設備應給監督公權留個後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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