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法官釋字第656號(第二冊第4課...違憲審查制度、比例原則、表現自由)(第二冊第6課...侵權行為)(選修上冊第5課...大法官解釋)(選修上冊第6課...損害賠償之方法) 呂秀蓮告新新聞案 大法官釋憲認未違憲 更新日期:2 西服009/04/03 20:10 (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3日電)前副總統呂秀蓮控告新新聞案,法院判決新新聞敗訴定讞後,新新聞聲請?系統傢俱擰芊C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656號解釋,認定法院判決引據的民法第195條的相關條文沒有違憲。 新新聞2000年11月間刊出「鼓動緋聞,暗鬥阿扁的?酒店兼職熊M是呂秀蓮」報導後,當時副總統呂秀蓮以報導不實、損害她個人名譽提起民事訴訟,訴請當時新新聞社長王健壯等6人應連續3天在國內主要報紙、電台及電視刊登道歉聲明。 酒店工作最高法院2004年將王健壯等人上訴駁回,判決王健壯等人必須將道歉聲明及判決內容,刊登於中國時報、聯合報、自由時報、工商時報各一天定讞。但新新聞認為,法院引據的民法第195條後段「名譽被 酒肉朋友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」,已損及人格尊嚴及自我羞辱,逾越憲法比例原則,聲請大法官解釋。 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656號解釋,宣告這條規定沒有違憲。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指出,所謂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, 找房子如屬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,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情事者,就沒有違背憲法比例原則,也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的保障。 不過大法官在討論本案時也出現意見爭執;大法官陳新民提出部分協同、部分不同意見書、大法官林子 酒店兼職儀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、大法官許玉秀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、大法官徐璧湖、池啟明共同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。 徐璧湖、池啟明認為大法官根本就不應受理本案;陳新民則認為解釋文沒有正確區分一般人民行使的言論權,或是來自媒體新聞自由的濫用;許玉秀則認為刑事的誹謗 售屋網罪與民事的回復名譽,應該做出更明確的區分。 解釋字號 釋字第 65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年4月3日 解釋爭點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? 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:「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」所 辦公室出租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,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,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,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,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。  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關鍵字行銷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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